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64号
重庆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渝01民初64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重庆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62093291元债权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2月27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