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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彦飞
  发布时间:2019-02-26 17:34: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15号

 

窦彦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尊琼与被告窦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窦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程尊琼归还本金190 083.3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4月23日起,以190 08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 390元由被告窦彦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