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14号
窦彦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尊琼与被告窦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窦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程尊琼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被告窦彦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