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098号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申柯、王文彦: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申柯、王文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请求部分有遗漏。现本院作出(2016)渝01民初1098号之二裁定给予补正,内容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二行后部增加如下内容:原告重庆江北国咨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基实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基实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73333.34元。(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贷款利率20‰每月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计算至2015年4月4日止,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1826666.6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基实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暂计570万元。(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货款利率20‰每月上浮50%计算,自2015年4月5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止,同时扣除已支付罚息570万元,2016年11月4日后罚息另计)。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基实业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柏椿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碚区北碚组团温泉城运河片区(一期)分区1-2-2-2/03地块(产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3字第00300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本案所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柯、王文彦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申勇送达。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