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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明
  发布时间:2019-02-22 17:11: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7315号

 

王天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天明、钟辉祥、周崇启与被上诉人康宝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7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