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市一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明莉、冉井湖、胡振江、卿磊、戴建平、重庆两江新区恒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丰都县海客鸿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汇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冉福秀
  发布时间:2019-02-21 16:58: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8号

重庆市一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明莉、冉井湖、胡振江、卿磊、戴建平、重庆两江新区恒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丰都县海客鸿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汇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冉福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2019)渝01民初28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欠息共计人民币30280272.62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原告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1450000元;4、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十抵押给原告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园通寺面积为11241.63平方米的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十一抵押给原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69号1幢附2号建筑面积为641.16平方米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就上述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十二在与被告七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8、本案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