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陈少东、重庆市皓恩林业有限公司、钱皓、朱萍、邱朝学、石红梅
  发布时间:2019-02-21 16:58: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53

 

陈少东、重庆市皓恩林业有限公司、钱皓、朱萍、邱朝学、石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建成、陈少东、第三人重庆市皓恩林业有限公司、钱皓、朱萍、邱朝学、石红梅(2017)渝01民初1053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