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刘建英、潘宁、后国超、彭兴明、彭明、许可为、于凯、李容、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腾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2-20 18:15: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94

 

刘建英、潘宁、后国超、彭兴明、彭明、许可为、于凯、李容、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潘宁、后国超、彭兴明、彭明、许可为、于凯、李容、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腾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523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十一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