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94号
刘建英、潘宁、后国超、彭兴明、彭明、许可为、于凯、李容、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潘宁、后国超、彭兴明、彭明、许可为、于凯、李容、重庆通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腾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