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958号
吴忠三: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才丽、黎石、周生春、张淑君与被上诉人周霖、吴忠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终95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才丽、黎石、周生春、张淑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