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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天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太国、郭小兰、朱之梅
  发布时间:2019-02-15 16:05:2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4号

 

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天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太国、郭小兰、朱之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8)渝01民初594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还贷款本金92110697.11元(大写玖仟贰佰壹拾壹万零陆佰玖拾柒元壹角壹分);并支付以尚欠贷款本金92110697.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5%上浮50%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计算的罚息;及支付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5%上浮50%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85万元(大写捌拾伍万元整);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字号渝(2018)长寿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56896号不动产、渝(2017)长寿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542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诉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