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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
  发布时间:2019-02-15 16:05: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34号

 

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2018)渝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9年2月15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