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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14 17:41: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80号

重庆云河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滔、黎晓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河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郭滔、黎晓平、舒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舒畅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九年二月十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