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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河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滔、黎晓平
  发布时间:2019-02-14 17:41: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80号

重庆云河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滔、黎晓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河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郭滔、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向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计付逾期罚息;二、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郭滔、黎晓平对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月十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