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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楠、冉烊璟、宋利华、潘海平、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2-14 17:40:0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57

 

潘楠、冉烊璟、宋利华、潘海平、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潘海平、冉烊璟、宋利华、潘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结果为本案按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二○一十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