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56号
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宁璐、吴济林、吴俊滴、程多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宁璐、吴济林、吴俊滴、程多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 25 256 189.12元;二、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5 256 189.1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时止,按借款利率5.22%上浮50%计付,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罚息117000元,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四、被告夏宁璐、吴济林、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俊滴、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多雪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吴俊滴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对被告夏宁璐名下位于孙家书房路2号1号房(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05字第02070号)、孙家书房路2号2号房(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05字第02071号)、孙家书房路2号第二层商场(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07字第00041号)三套房产,吴济林名下位于高笋塘44号第一层3-1号房(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07字第00112号)、万州区高笋塘44号一层3-2号房(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14字第06464号)、万州区高笋塘44号第一层部分(夹层)(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14字第06451号)三套房产,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州区孙家书房路2号(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15字第12226号)一套房产,上述共七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对被告吴济林持有的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出资额为1500万元)的股权,吴俊滴持有的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出资额为500万元)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