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98号
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傅乐静、张兴菊、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亨昌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渝01民初698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截止2018年10月21日止的全部本金2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1030783.71元,共计23030783.71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请之日止以全部本金2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息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的计算的复利。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实施债权而产生的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被告五出质的股权(详见附件2:出质股权清单)享有质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上述一、二向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