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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河
  发布时间:2019-01-31 17:30: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64号

 

余大河:

本院受理原告尹廷植诉你(2018)渝01民初1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余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尹廷植(YOON JUNG SIK)返还定金差额50 000元;2、被告余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尹廷植(YOON JUNG SIK)赔偿损失400 000元;3、第三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尹廷植(YOON JUNG SIK)返还定金50 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 265元,由被告余大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