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66号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贸置业有限公司、罗道红、罗道伟、罗杨、罗道贵、唐大敏、朱明群、彭静、王兰: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贸置业有限公司、罗道红、罗道伟、罗杨、罗道贵、唐大敏、朱明群、彭静、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凤山建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6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2725814.26元,复利369858.81元,合计48695673.06元;凤山建筑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1月23日为803416元;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凤山建筑承担;判令原告对凤山建筑、中贸置业、罗道红、罗道伟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判令罗道红、罗杨、罗道贵对凤山建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唐大敏在与罗道红、朱明群在与罗道伟、彭静在与罗杨、王兰在与罗道贵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凤山建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5月1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