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74号
周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婷婷、梁利琼、刘昱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7 500 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10日的期内利息3 212 419.62元,复利86 731.34元;并以77 50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7.5%上浮50%计付罚息至付清时止;以应付未付利息3 212 419.6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7.5%上浮50%计付复利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70 696.2元。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足区龙水镇龙东社区5、6组(第三地块)(210房地证2014字第15676号)、大足区龙水镇龙东社区5、6组(第六地块)(210房地证2014字第15687号)、大足区龙水镇龙东社区1、5、6组(第一地块)(210房地证2014字第15698号)及大足区龙水镇龙棠大道178号的156套房屋(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以全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梁利琼在继承刘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 120.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3 120.76元,由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 808.68元,被告梁利琼在继承刘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45 312.0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主审法官):民二庭 黄春燕
经办人(书 记 员):民二庭 徐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