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61号
邱平、烟台信通智能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平、烟台信通智能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已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24 224 961.9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54 16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 670 795.5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对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9%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