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05号
谢光强、伍兴蓉:
本院已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谢光强、伍兴蓉、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借款本金3500万元、借款利息1 271 160.54元、律师费247 900元、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均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当期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起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止);二、确认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以下债权范围内[借款本金3500万元、借款利息1 271 160.54元、律师费247 900元、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均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当期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起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止)]对被告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三、确认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以下债权范围内[借款本金3500万元、借款利息1 271 160.54元、律师费247 900元、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均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当期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起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止)]对被告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四、被告谢光强、伍兴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当期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起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