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邹依姗
  发布时间:2019-01-28 16:47: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91号

 

邹依姗:

本院受理原告麦正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邹依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麦正江逾期利息人民币4.6457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麦正江负担1980元,被告邹依姗负担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