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91号
邹依姗:
本院受理原告麦正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邹依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麦正江逾期利息人民币4.6457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麦正江负担1980元,被告邹依姗负担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