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9号
张孝强、吕凤尕:
本院受理原告曾维秀诉你们与被告刘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39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资料一套、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起诉状副本内容为: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大沙坝福江苑17栋701号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