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96号
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何昌惠,第三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7824133.11元。2.判令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分别以1618997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以9880523.1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以17536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3.判令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8万元。4.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64826.62元。5.诉讼费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何昌惠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刘晓林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负的1─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席坤荣在其与配偶刘晓林的夫妻双方所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1─5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4月3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