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07号
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彭华、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唐波、彭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王云龙、彭华、项泳华、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唐波、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何小兰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