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50号
刘皓、杜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如下债权:1.借款本金69 732 033.32元、截止到2017年5月8日的逾期罚息9 902 151.23元以及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69 732 033.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700001‰计算);2. 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的评估费8万元,律师费2万元。二、被告刘皓、杜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69 732 033.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70000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