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38号
杨刚、易思菲: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们(2018)渝01民初6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