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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9-01-18 18:12: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7513号  

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何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75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结果为: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二、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何99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