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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
  发布时间:2019-01-18 18:04: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70号

 

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1 120 133元及截止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13 311 504元,合计74 431 637元,并以61 120 13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