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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大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舟行工贸有限公司、李雪
  发布时间:2019-01-16 16:56:4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710号

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大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舟行工贸有限公司、李雪: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可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来、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大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舟行工贸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 600元,由上诉人罗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