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710号
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大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舟行工贸有限公司、李雪: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可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来、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大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舟行工贸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 600元,由上诉人罗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