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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重庆纳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1-16 16:55:0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60

 

李荣、重庆纳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远诉被告叶建梅、李荣、重庆纳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44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十六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