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35号
重庆合润品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农诉你公司(2018)渝01民初235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重庆住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本案判决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截止到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8771.76元(按工程总价111600元×0.0003×262天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止评估鉴定完成之日止,现暂计房屋租金损失为1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继续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施工的后续施工费用与施工质量、标准不合格的返修费用,暂计10000元(按司法鉴定评估的费用为准)。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产生的法律服务费4200元。6.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评估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