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邹津、黄文斗、古顺华、邱珺、陈娟、刘畅、李大明、王真梅
  发布时间:2019-01-15 17:09:5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74号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邹津、黄文斗、古顺华、邱、陈娟、刘畅、李大明、王真梅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8渝01民初5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银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00元(大可:陆仟万元整);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银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05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1242975.67元、罚息11084343.75元、复利1126608.29元(合计13453927.71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银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以60,000,000.00元为基效,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 2018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圜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银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1250元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二-第十二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邹津、黄文斗、古顺华、邱、陈娟、刘畅、李大明、王真梅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中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1D房地证2011字第00297号】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1、2、3、4、7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十二被告承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