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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年彬
  发布时间:2019-01-14 14:41: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17号

余年彬: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阔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年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现本院作出(2018)渝01民初317号裁定给予补正,内容如下: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十四行中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更正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二行中的“被告余年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阔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更正为“被告余年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阔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1月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