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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海、刘素群、廖斌、李苹、吴文军、张清
  发布时间:2019-01-09 17:32: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29号

吴家海、刘素群、廖斌、李苹、吴文军、张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斌、李苹、吴文军、张清、刘素群、吴家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7渝01民初42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上诉请求为:一、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林权抵押合同》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项下林权(彭水县林证字【2010】00197号等共计95本)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三、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