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3号
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波诉被告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杨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股权转让款1584万元,被告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股权转让款16万元;二、被告杨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违约金579.15万元,被告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违约金5.85万元;三、被告杨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资金收益款1 225 538.62元,被告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金波资金收益款12 379.18元;四、被告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永春、谭丽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付义务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卢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 734.03元,由被告杨永春负担163 087元,由被告谭丽负担1647.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