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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1-08 16:09: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3号

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原告原告卢金波诉被告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渝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被告杨永春、谭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杨永春、谭丽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卢金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卢金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