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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步国
  发布时间:2019-01-08 16:09: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03号

邓步国

本院受原告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邓步国、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渝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重庆睿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康多锂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