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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08 15:28: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14号 

 

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君、段渝、张宏、谢淑琴:

本院已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君、段渝、张宏、谢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23,890,589.00元并支付罚11,742,224.49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从2018年7月31日起,以未归还的票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张君、段渝、张宏、谢淑琴对前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7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