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8549号
严堃、严天次: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徐佑军与被上诉人严堃、严天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严堃、严天次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8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