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76号
韩德伶,张玉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
本院受理的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韩德伶,张玉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8)渝01民初76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49 233 970.4元,并支付利息2 177 372.34元、逾期利息(以49 233 970.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付清时止)和复利(以2 177 372.3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时止;并以应付未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产生的律师费6万元;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对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18幢负3-1、负2-1、负2-3、负2-5、负1-1、负1-2、1-1、2-1、3-1、4-1、5-1、7-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五、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张玉华持有的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4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六、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