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37号
李昌荣: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LU JAY、代治芳、李文倩、李定坤、李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53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李昌荣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83304.54元,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表内欠息46264.21元,逾期罚息1990.71元,共计931559.46元;2、判决被告李昌荣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贷款清偿完毕为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883304.54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以未偿还的表内欠息46264.2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3、判决被告代治芳、LU JAY、李定坤、李文倩、李昌荣在其各自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83304.54元,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表内欠息46264.21元,逾期罚息1990.71元,共计931559.46元;4、判决被告代治芳、LU JAY、李定坤、李文倩、李昌荣在其各自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贷款清偿完毕为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883304.54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以未偿还的表内欠息46264.2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5、确认我行对登记在王庆容名下的位于涪陵区兴华路堡子城公园北大门左段第一、二层20号(303房地产2013字第6217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代治芳、LU JAY、李定坤、李文倩、李昌荣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