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510号
王灿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静华与被上诉人王军、王灿明、陈文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6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静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上诉人罗静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