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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明
  发布时间:2018-12-27 15:17: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510

王灿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静华与被上诉人王军、王灿明、陈文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6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静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上诉人罗静华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年十二月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