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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寒、重庆天福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25 17:20: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寒、重庆天福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雪与申请执行人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重庆天福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渝01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雪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