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404号
周鸣红:
本院受理的倪晓红与罗晖、周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5404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56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解除周鸣红于2015年12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中关于分期还款的约定,周鸣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罗晖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周鸣红已经支付的4.8万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56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罗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交纳3575元,财产保全费2223元,合计5798元(罗晖已预交),由周鸣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倪晓红已预交),由罗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