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110号
重庆派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荣:
本院刘少伟与重庆派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5110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重庆派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少伟支付自行办理上户的费用11210.55元(包括车辆购置税10 357.55元,汽车反光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25元,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728元);四、驳回刘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刘少伟负担76元,重庆派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重庆派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