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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义国
  发布时间:2018-12-25 17:18: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618号

 

汪义国

本院受理的重庆乾运钢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6618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51 民初 5768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乾运钢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 968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