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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向东、符策光
  发布时间:2018-12-25 17:18: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5572号

 

唐向东、符策光

本院受理的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向东、符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557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48.5元,由上诉人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