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85号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渝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本息35 452 890元(其中本金18 00万元、利息17452890元)范围内,针对原告的金融负债本息约12363.64万元内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