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88号
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钟传容、胡建立、胡中一、胡丽华、陈廷庚、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88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送达。被告胡中一、胡丽华、陈廷庚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一”项,改判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资金8679224.36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12月24日